(资料图)

民主与法制网讯(通讯员刘彬)无偿搭乘却引发纠纷,好心之举怎么还要进行赔偿?近日,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因“好意同乘”引发的健康权纠纷案件。

2022年10月14日,赵某驾驶电动三轮车去李某家为其开锁。路遇李某邻居钱某,因二人方向一致,赵某便邀其同乘。途中在一转弯处钱某不慎从车上跌落受伤。其伤情诊断为:头皮裂伤、头皮血肿、多处挫伤。后钱某在医院住院治疗22天,赵某支付了13598元医疗费和2860元护理费。治疗结束后,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能协商一致,钱某诉至法院,要求赵某赔偿其各项损失35726元。

法院审理认为,钱某系免费搭乘赵某所驾驶的车辆,双方之间构成“好意同乘”的事实。“好意同乘”又称搭便车,是指驾驶人出于好意,无偿地邀请或允许他人搭乘自己车辆的非运营行为。但赵某作为驾驶员仍负有保障同乘者的人身安全保障的义务,其明知电动三轮车载人存在安全隐患仍邀钱某同乘,存在过错。

因赵某、钱某之间形成“好意同乘”关系,赵某也无侵权的故意或重大过失,故对其可以适当减轻赔偿责任。同时,钱某作为成年人,理应知晓赵某的电动三轮车并不等同于专业营运的载人交通工具,对自身安全疏于防范,也应当承担部分责任。综合本案实际情况,故酌定由赵某承担55%的赔偿责任,钱某自行承担45%的责任。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