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宪义中国法制史考研真题题库及视频网课资料!
本文参考资料:
曾宪义《中国法制史》(人大社第5版)配套题库【考研真题精选+章节题库】
【资料图】
曾宪义《中国法制史》(第3版)精讲【教材精讲+考研真题串讲】
曾宪义《中国法制史》(第2版)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
网课部分摘录:
“刑罚世轻世重”
【答案】
“刑罚世轻世重“是西周时期的重要的刑事政策。西周初年,以周公为代表的西周统治者在总结前代政治经验和用刑经验基础上提出了这一理论,并以此作为国家的基本刑事政策,来指导法律实践。主张“刑罚世轻世重”,就是说要根据时势的变化、根据国家的具体政治情况和社会环境等因素来决定用刑的竞与严、轻与重。这一理论是长期的政治统治和用刑经验的结晶,对后世各封建帝王用法用刑有很大的影响。
【考点】五过之疵(7)
请简要回答西周司法机关的设置。
【答案】
西周的司法机关的设置分为中央和地方两级:
(1)在中央,设有大司寇,是常设的最高司法官,其下设小司寇,司寇之下还有士师;这是中央的专职司法机关。
(2)中央除了专职的司法机关之外,周王始终掌握最高司法审判权和案件的终审权,所以实质上的最高司法官是周王,这是我国古代行政司法合一体制的结果;此外,高级贵族,主要是三公对于大司寇审理的重大、疑难案件有参与审理的权力,根据《礼记·王制》记载:“大司寇以狱之成告于王,王命三公参听之,三公以狱之成告于王,王三有然后制刑。“也就是说三公也是司法程序中的重要主体。
(3)地方司法机关,在各诸侯国内基本和周王国的中央体制相仿,分设司寇、士师。
(4)根据宗法制度,地方基层社会组织,即家族、宗族中,宗主和家长也对本族成员的行为有管辖权。
这种权力虽然不是严格意义上国家机关的权力,但也为国家权力体制所认可,是西周司法机关权力体制的重要补充。
【考点】五过之疵(7)
怎样理解“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辽宁大学2005年研]
相关试题:刑不上大夫[概念题,武大2013年研]
【答案】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是中国古代社会中长期存在的一项法律原则。各朝统治者经常以这项原则,作为为官僚、贵族提供法律特权的根据。
(1)这里所说的“大夫”,泛指大夫以上的贵族、官僚;“麻人“则是指贵族、官僚和各级领主以外的平民。作为一项法律原则,“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重心在于强调平民百姓与官僚贵族之间的不平等,强调对于官僚贵族等统治阶层社会特权的维护。
(2)实际上,“礼不下庶人”并不是说礼对庶人没有约束力,而是强调“礼”是有等级、有差别的。天子有天子的礼,诸侯有诸侯的礼,大夫有大夫的礼,士有士之礼,麻人有庶人的礼。不同等级之间,不能香越。
(3)“刑不上大夫“也并不是说对大夫以上的贵族绝对不适用刑罚。在实际政治中,大夫以上的贵族,如果实施谋反、篡逆等严重的政治性犯罪,同样会招致法律的严厉处罚。不过在一些非政治性领域,贵族官僚犯罪往往会享有许多减免的特权。
【考点】五过之疵(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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