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35 证券简称:民丰特纸 公告编号:2023-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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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丰特种纸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01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3/5/29 - 2023/5/30 2023/5/30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3 年 4 月 25 日的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351,300,000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
金红利 0.01 元(含税)
,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3,513,000.00 元(含税)。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3/5/29 - 2023/5/30 2023/5/30
四、 分配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
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
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
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
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公司股东嘉兴民丰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1)对于自然人股东与证券投资基金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
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和《关于上市公司
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的有关规
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
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人民币 0.01 元;持股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本次分红暂不扣缴个人所得
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1 元。待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
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
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
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
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
利所得额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
(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
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
元。如其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
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本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
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前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
币 0.01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对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可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民丰特种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73-82812992
特此公告。
民丰特种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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