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 者 按

12月1日,《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正式实施,各地公安机关迅速依法打击处理了一批涉诈嫌疑人,充分彰显了法律威严,体现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法治精神。警方在此严正警告正在或意欲涉诈犯罪的人员,悬崖勒马,回头是岸,否则等待你们的,必将是法律的严惩!

反诈法实施第1天


(资料图片)

宜宾叙州公安依法开出全省行政处罚

第一单

12月1日13时许,宜宾市反诈中心发现可疑风险线索:一男子一次性办理多个座机号,并在叙州区一出租房内疑似搭建“VOIP”设备。叙州区反诈中心立即组织警力上门核查,两名嫌疑人胡某、刘某正在出租房内架设共4组固话“VOIP”语音网关设备,帮助境外犯罪分子实施诈骗。民警立即对两名嫌疑人实施了抓捕,并依据《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对胡某处以行政拘留十四日,没收违法所得500元,罚款1900元处罚;对刘某处以行政拘留十日,没收违法所得500元,罚款1000元处罚。宜宾叙州公安开出了《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实施后我省行政处罚“帮信“违法行为第一单。

反诈法实施第2天

成都锦江公安依法打处一“内鬼”团伙

12月1日晚,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根据涉案电话卡线索,发现一鲁姓男子一次性办理多个手机电话号码,疑似贩卖电话卡。12月2日,办案民警将鲁某抓捕归案,据鲁某交待,电话卡由某运营商的代理员工办理并收走,鲁某当场获利300元。民警迅速将开卡员工肖某、曾某传唤到案。经审讯,肖某和曾某是某运营商发展的代理商工作人员,负责办理电话卡业务,两人共违法办理了20余张电话卡,通过网络在多个渠道贩卖。鲁某、肖某和曾某的行为,触犯了《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组织、策划、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第二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锦江公安依法对鲁某、肖某、曾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反诈法实施第3天

内江市中区公安依法打处一“VOIP”窝点人员

12月3日13时许,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接市反诈中心指令:移动公司在业务办理中发现可疑风险预警线索,市中区同一地址在11月27日一次性办理多个座机、宽带业务,装机位置位于出租房,疑似搭建“VOIP”。收到线索后,市中区公安分局立即组织警力上门核实,于当日14时许,在一宾馆内挡获嫌疑人1名,随后在其出租屋内查获架设的4组固话“VOIP”语音网关设备。依据《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民警依法对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的违法行为人付某某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一千九百元,没收违法所得一千元。该案件为内江市首例依照《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对违法行为人进行处罚的案件。

反诈法实施第4天

自贡富顺公安依法打处一涉诈窝点人员

12月4日,自贡市富顺县公安局民警在富世街道捣毁一处电信网络诈骗窝点,抓获涉诈违法行为人谷某、叶某、某黄等三人,并开出《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实施以来自贡市的首张处罚单。据办案民警介绍,今年11月以来,谷某为境外诈骗团伙提供“电话呼叫”帮助。考虑到这是一个“无本生意”,谷某又召集了叶某、黄某二人,以注册网络科技公司之名办理营业执照,而后开通多个固定电话和宽带,将其连接到“VOIP”设备,为境外诈骗团伙实施远程诈骗提供“电话呼叫”,意图从中获利。不想,本以为可以“坐着收钱”的谷某等三人,只得到了设备款就被警方抓获。据了解,谷某等三人均为20多岁,无业,幻想着“轻松挣钱”,因而走上违法道路。根据《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富顺县公安局依法对三人处以罚款一千九百元的行政处罚。

反诈法实施第5天

泸州纳溪公安依法打处一名“两卡”嫌疑人

12月5日,泸州市公安局纳溪区分局接到相关部门移送的可疑涉诈风险线索:有人将银行卡用于转移诈骗犯罪所得。纳溪公安立即开展研判分析,迅速将“两卡”嫌疑人龚某抓捕归案。经查,龚某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卡交予他人用于转移诈骗犯罪所得,以此非法获利1800元。纳溪公安依据《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对违法行为人龚某处行政罚款1800元,同时没收违法所得1800元。这也是《反电信网络诈骗法》颁布以来泸州市开出的首个处罚单。

反诈法实施第5天

凉山西昌公安依法打处一“VOIP”窝点人员

12月初,凉山州西昌市公安局发现可疑涉诈线索,经研判分析明确嫌疑人身份,12月5日13时许,办案民警查获一搭建“VOIP”语音网关设备为电信网络诈骗提供帮助的窝点。经查,2名嫌疑人谭某、肖某分别在西昌市龙眼井村3组、4组的出租房内架设共2组固话语音网关设备,帮助境外犯罪分子实施诈骗。西昌公安依据《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对违法行为人谭某处以行政拘留14日,罚款1万元处罚;对违法行为人肖某处以行政拘留12日,罚款6千元,并没收违法所得1.5万余元。该案件为凉山州首例依照《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对违法行为人进行处罚的案件。

反诈法实施第5天

资阳安岳一嫌疑人迫于压力投案自首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12月1日正式施行以后,全国多家官媒、自媒体进行了广泛的宣传报道,营造了良好的宣传之势,给涉电信网络诈骗人员也带来了极大的震慑。12月5日,资阳市安岳县一违法嫌疑人陈某在手机上看到了《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正式施行的相关报道,迫于压力主动到安岳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违法行为。据陈某交代,陈某为获取高额利润,主动收集他人的银行卡并出租给上家,用于帮助诈骗、赌博团伙进行“洗钱”,陈某从中非法获利4000元。依照《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安岳公安对陈某处以罚款8000元及没收违法所得4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这也是《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正式施行以来,资阳市依法开出的第一张行政处罚决定书。

反诈法实施第7天

雅安名山公安依法打处一“VOIP”窝点人员

12月5日,雅安市公安局名山区分局在一移动大厅内成功抓获正在办理宽带业务的违法嫌疑人赵某、杨某,查获“VOIP”设备1台,笔记本电脑1台,捣毁窝点1处。经查,11月上旬,赵某、杨某在名山区蒙阳街道移动大厅以赵某身份信息办理了一张手机卡和一座机,以杨某身份信息办理了两个宽带账号,后二人将新办理的手机号码、座机号码及宽带租给他人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12月7日,名山公安依据《反电信网络犯罪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两名违法行为人分别处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二千八百元的行政处罚,依法没收违法所得。该案件为雅安市首例依照《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对违法行为人进行处罚的案件。

反诈法实施第9天

内江资中公安依法打处两名违法嫌疑人

2022年12月8日下午,内江市资中县公安局依据线索研判,成功在两处出租房内抓获违法嫌疑人余某某、余某二人。经查,余某某在网上认识一名叫“财富“的上家,邀请余某某为其操作网络设备,工资300元一天。12月5日,上家安排余某某到资中县两处出租房内利用网络设备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余某某一人无法完成,便以100元一天的工资招揽老乡余某一起实施违法活动。余某某、余某分别从中获得600元和300元的“工资收入”。二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根据《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资中公安依法对余某某处以行政拘留11日,没收违法所得600元,并处罚款1900元的处罚;对余某处以行政拘留11日,没收违法所得300元,并处罚款1900元的处罚。

“熊猫反诈”温馨提醒

请广大群众一定要知法、懂法、守法,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不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的帮凶,共同维护公平诚信的良好社会秩序。

1.办理电话卡时存在异常开卡情形的,运营商有权加强核查和拒绝办理。

2.办理电话卡必须实名登记,对非实名电话卡运营商将限制、暂停电话卡功能。

3.任何人都不能非法买卖、出租电话卡、银行卡、支付账户和互联网账号等,违法行为将被计入信用记录,同时限制相关卡和账号功能,暂停新业务、限制入网等。

4.非法制造、买卖、搭建、使用“GOIP”“VOIP”等设备是违法犯罪行为。

学法知法,提高警惕,全民反诈,从我做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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