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资料图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长

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管理团队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结合公司利益、股东利益

和个人利益,提高公司的经营效率,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根据有关规定,

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超额业绩激励基金计划》

                                    (以下简

称“本计划”)。

  第二条 本计划自 2023 年度开始执行,实施周期暂定为 3 年,即考核年度为 2023 年-2025

年。本计划以“净利润”作为考核指标,由公司董事会负责激励基金的提取、分配和使用。

  第三条 公司经营存在管理风险、市场风险、行业风险等,本计划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关

于业绩预测的实质性承诺,公司郑重提示广大投资者全面看待公司业务存在的机遇和风险,

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四条 本计划作为公司现有薪酬管理制度之补充,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与公司

现有薪酬管理制度并行实施。

                  第二章 参与对象范围

  第五条 本计划的参与对象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含子公司)其

他核心员工,其中,参与对象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如下:

 序号         姓名                      职务

  注 1:本计划实施周期内,参与对象可能存在变动,由公司董事会确定,以实际执行情况为准。

  注 2:本计划实施周期内,参与对象须于公司(含子公司)任职,并与公司(含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或

受公司(含子公司)聘任。

   第六条 本计划实施周期内,参与对象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相关情形发生之日起,取

消参与本计划的资格:

   (一)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予以行政处罚或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三)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因泄露机密、贪污、盗窃、侵占、受贿、行贿、失职或渎职等违反国家法律、法

规的行为,或违反公序良俗、职业道德和操守的行为给公司(含子公司)利益、声誉和形象

造成严重损害的;

   (六)公司董事会认定的不能参与本计划的情形;

   (七)相关监管机构认定的不能参与本计划的情形;

   (八)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不能参与本计划的情形。

                         第三章 激励基金提取

   第七条 本计划激励基金的计提方式如下:

   Bn=En×3%+(En-En-1)×15%,若某一考核年度 En 小于或等于 En-1,则该考核年度不得

计提激励基金。

  注 1:上述“Bn”为第 n 年可计提的激励基金金额;

  注 2:上述“En、En-1”分别为第 n 年、第 n-1 年经审计的计提激励基金前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如 2023 年度可

计提的激励基金金额=2023 年度净利润×3%+(2023 年度净利润-2022 年度净利润)×15%;

  注 3:若某一考核年度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则该考核年度不得计提激励

基金;

  注 4:若某一考核年度满足激励基金提取条件的,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届时情况确定实际提取的激励基金金额,且不得超

过当期可提取的激励基金额度。

  第八条 本计划实施周期内,因会计政策调整或会计差错导致对公司以前期间合并财务报

表进行追溯调整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重新计算前期可计提的激励基金额度,结合前期已提取

的激励基金情况,差额部分于确定进行追溯调整当期计算可计提的激励基金额度时相应补提

或扣减。

  第九条 本计划考核年度提取的激励基金依据权责发生制计入当期成本费用。

                 第四章 激励基金使用

  第十条 根据本计划提取的激励基金以经营责任为基础,以业绩贡献度为考核进行分配,

主要用于以下用途:

  (一)认购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份额;

  (二)年度绩效奖金发放;

  (三)公司董事会批准的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用途。

  公司董事会负责决策激励基金提取、分配和使用事项。

                  第五章 决策机构

  第十一条 股东大会作为实施本计划的最高决策机构,行使以下职权:

  (一)审议批准《超额业绩激励基金计划》;

  (二)审议批准本计划有关激励基金提取内容的修订;

  (三)其他须经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作为实施本计划的最高管理机构,行使以下职权:

  (一)审议批准《超额业绩激励基金提取方案》;

  (二)有关规定明确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除外,其他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

项,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参与对象范围、激励基金使用或相应修订有关内容。

  第十三条 公司监事会作为实施本计划的监督机构,行使以下职权:

  (一)监督激励基金提取、分配和使用方案的制订及实施;

  (二)与实施本计划有关的其他监督权。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计划涉及的财务、会计处理及税收,按有关财务制度、会计准则、税务制度

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计划终止实施:

  (一)因相关政策变化导致本计划无法实施的;

  (二)公司申请破产、清算、解散的;

  (三)公司出现严重经营困难,董事会决议终止本计划的;

  (四)市场发生重大变化或公司发生其他重大事项,董事会决议终止本计划的;

  (五)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本计划的情形。

  第十六条 本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计划如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冲突的,以后者为准。

  第十八条 本计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正式实施。

                        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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